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109國泰投信管字第0000001093號
一、主旨:公告「國泰台灣ESG永續高股息ETF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09年10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二、公告事項:
(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05元。
(二) 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50元整。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9年11月1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9年11月23日
(四) 收益分配基準日︰109年11月23日
(五) 除息交易日:109年11月17日
(六) 收益分配發放日:109年12月18日
(七) 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子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子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子基金之可分配收
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後述2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
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子
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5條第2項所列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
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