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一O八)國泰投信(管)字第0000000315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經理之「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國泰價值卓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請合併
,並以「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存續基金。
依據: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金管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第1080304791號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
(一)存續基金之名稱: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基金經理人:林耕億
(三)投資策略:以基本面選股出發並參酌總體面變化調整持股比例,組合配置以具成長性、競爭性及未來性之產業為主。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國泰價值卓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一)提升基金管理效益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規模過小,不利於投資策略的執行與組合最適化配置,且基金為因應申贖所造成規模變動導致周轉
率較高,若基金合併將有利於提升基金投資效益。
(二)有利留現有客戶基礎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若持續因規模下滑導致清算,將使原有客戶資金及資料面臨流失的情況。若與績效較為穩定之國泰
國泰基金進行合併,則有機會留住現有國泰價值卓越基金之客戶,延續提供客戶服務。
(三)節省行政作業成本
兩檔基金個別需耗費相同之行政作業成本,合併後可節省中、後台作業時間及成本,並降低金融查核之風險。
五、合併基準日:中華民國108年06月21日
六、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如下:
因國泰價值卓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消滅基金)未有I級別,故以下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僅針對兩檔基金非I級別揭露
消滅基金之受益人原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可換發存續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消滅基金結存受益權單位數×(消滅基金合併基準日單位淨值÷存續基金合併基準日單位淨值)
(*實際換發比率以合併基準日淨值計算之,其換發受益權單位數不足1單位者,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止。)
七、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中華民國108年06月19日前向本公司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
八、本公司自中華民國108年06月20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06月21日止,停止受理國泰價值卓越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買回。
九、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為無實體發行,並未印製實體受益憑證。受益人無須至國泰投信(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9號6樓)
辦理換發新受益憑證。【本公司將於合併基準日依第六項之換發比例換發為國泰國泰基金之單位數。】
十、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事項(無)
十一、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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