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約定使用條款

條款內容

國泰投信「個人資料約定使用條款」

壹、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之事項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投資信託、境外基金、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投資顧問等相關金融業務。

(二)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業務行為、風險控管、稽核、人事行政管理、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投資管理、客戶服務、客戶管理、財產管理、與銷售機構間帳務處理核對、其他金融業務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或為受益人之利益等目的。

(三)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或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4)

配合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相關洗錢防制措施所進行委由本公司所屬金控子公司代為查詢。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帳戶內容、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基金業務相關資料等,詳如各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與本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同金控子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本公司委託辦理基金相關事務之機構、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貳、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資料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公司依法得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姓名及地址(含郵寄地址及e-mail電郵地址)。台端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台端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本公司或上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通知本公司或上開公司停止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資料(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2-77133000)